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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答:需要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地址:成都市均隆街2号,电话:028-84423089。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双方所有的要件均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当场即可办理。

问题标题: 涉外婚姻登记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您好!本人户口所在地在郫县,对方是加拿大藉,在当地婚姻登记处咨询后,当地不受理涉外婚姻,请问我们应该在成都哪个地方办理登记?需要带那些证件?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答:你们需要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地址:成都市均隆街2号,电话:028—84423089。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双方所有的要件均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当场即可办理。 

问题标题: 如何捐款?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捐赠账户: 四川省慈善总会
开 户 行: 工行成都指挥街分理处
账    号:   4402233009024905168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芷泉街55号(610061)
捐赠热线:(028)84423021、84423091


可以在邮局电汇
可以在银行直接汇入帐号

感谢你的一片爱心!祝你健康成长!


问题标题: 可以办理未婚证明吗?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结婚可以在男女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国联网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本人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其结婚登记的信息,但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他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的规定,当地民政部门只能出具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请你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我们的联系电话:028-84423020。欢迎来电咨询。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问题标题: 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答复: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内地一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标题: 涉外婚姻 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如是诉讼离婚,请向当地人民法院谘询。

问题标题: 如何向四川省民政厅网投稿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邮箱(bgs@scmz.gov.cn)向省民政厅网站投搞。

感谢您对民政宣传工作的支持


问题标题: 关于《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详细解决方案。经费、材料各是多少?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关于《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详细解决方案。经费、材料各是多少?打扰了`~`
答复: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   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
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   有一定专长的,应积极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
加工业,兴办经济实体,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三)   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四)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
立功证件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安排工作;
(五)   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掌握核心和重要机密,经师
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役的,或空军停飞人员退役的,或服役期间,父母经批准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经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查批准的,安排适当工作。

问题标题: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四川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07〕382号)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http://10.92.0.1/UpFile//20079139127969.doc

 


问题标题: 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如何解决 提问时间:2010-2-4 12:34:00
[回复]     回信内容: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我省是按照(川民发〔2006〕459号)执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四川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应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助; 
  (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制定,要切实保障好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支付。 
  四、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管好用好医疗补助的资金,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五、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规范、合理、便捷的工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组织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要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市、州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市、州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市、州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报销办法请你咨询当地劳动、民政部门。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你新年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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