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复] 关于《四川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详细解决方案。经费、材料各是多少?打扰了`~`
答复: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 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
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 有一定专长的,应积极扶持其从事种植、养殖、
加工业,兴办经济实体,或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三) 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四)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
立功证件齐全,审批手续完备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安排工作;
(五) 无线电技术侦察部队掌握核心和重要机密,经师
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退役的,或空军停飞人员退役的,或服役期间,父母经批准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已无直系亲属,回农村安置确有困难,经省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审查批准的,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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