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队伍发指建设。
2.负责管理全省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撤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境外人员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监督市(地、州)、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救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军供站的指导管理工作;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5.组织全省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四川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6.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活动。
7.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8.拟定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习俗改革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主管婚姻登记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查处违法婚姻。
9.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地、州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10.主管地名工作;负责乡(镇)以上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省地名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指导市(地、州)、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11.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地、州)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12.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地、州)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13.负责审批公墓;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14.拟定儿童收养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儿童收养工作,办理涉境外儿童领养登记工作。
15.草拟社会救助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省内社会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7.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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